1 范圍
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本標準規定了小徑原木的樹種、用途、尺寸、缺陷及檢驗方法等內容。
                    本標準適用于全國木材生產、流通領域。
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2 引用標準
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,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。本標準為現行標準。
                    GB/T 144-1995 原木檢驗
                    GB/T 155-1995 原木缺陷
                    GB/T 4814-1984  原木材積表
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3 要求
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3.1 樹種
                    所有針、闊葉樹種。
                    3.2 用途
                    農業、輕工業、手工業木制品及民需其他用料。
                    3.3 尺寸、進級及公差
                    3.3.1 檢尺長:2∽6m,按0.2 m進級,長級公差允許+6/-2cm。
                    3.3.2 檢尺徑:東北、內蒙古地區6∽16cm;其他地區4∽12cm;直徑自12cm以上按2cm進級,不足12 cm按1 
                    cm進級,不足1 cm舍去。
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4 缺陷限度 
                  表1 缺陷限度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| 缺陷名稱 | 檢量方法 | 限度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| 漏節 | 全材長范圍內 | 1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| 邊材腐朽 | 厚度不得超過檢尺徑的 | 10%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| 心材腐朽 | 面積不得超過檢尺徑斷面面積 | 小頭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不許有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| 大頭 | 4%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| 蟲眼 | 任意材長1m范圍內個數 | 10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| 彎曲 | 最大拱高不得超過彎曲內曲水平長 | 6%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| 注:1 表內未列缺陷不計;
 2 用于造紙的小徑原木,除彎曲、蟲眼不予限制外,其他缺陷按本表執行。
 | 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5 檢驗方法及材積計量
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5.1 尺寸檢驗與材質評定按GB/T144有關規定執行。
                    5.2 材積計量按GB4814規定執行,見附表A(提示的附錄)。
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附加說明:
                    本次《小徑原木》標準的修訂,主要對照現行木材標準的有關規定,在適用范圍、檢尺徑進級和材質要求加嚴等方面加以修訂,其主要內容:
                    ――適用范圍擴大為全國木材生產、流通領域;
                    ――直徑12cm以下的小徑級原木,檢尺徑按1cm進級,自12cm以上仍按2cm進級,避免與現行其他原木標準檢尺徑進級之間的差別;
                    ――檢尺徑東北、內蒙古仍按原規定6∽16cm,其他地區改為4∽12 cm;
                    ――缺陷允許限度,對心材腐朽加嚴為小頭不許有,大頭心材腐朽從原規定的心材腐朽面積不得超過檢尺徑斷面面積的9%,加嚴為4%。
                    本標準自生效之日起,同時代替GB/T11716-1989。
                    本標準由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業部提出。
                    本標準由中國木材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。
                    本標準起草單位:福建省木材檢驗技術協會。
                   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:林大家、林在知、陳新華、邱勝春。
                    本標準委托中國木材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。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1999-01-25批準    1999-08-01實施